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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: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 格,並登記、領用、懸掛牌照後,始得行駛道路。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訓導組長

張貼日期: 2024-10-14 10:13:08 點閱: 388 (106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轉知: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 格,並登記、領用、懸掛牌照後,始得行駛道路。 的代表圖片

一、依據本府113年10月8日府交工字第1130386005號函辦理。

二、加強宣導「111年11月29日前出廠之合格微型電動二輪 車,應儘速審驗掛牌,逾期未領用牌照行駛或停放道路 者,將有相關罰鍰」。

三、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3年11月30日起,必須依法懸掛車牌及 投保強制險方可合法上路。未依法領用牌照上路者,

將依 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71-1條規定,面臨新臺幣 1,200元至3,600元的罰鍰,並將車輛移置保管。